一、建筑物内部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分级
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物内部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需要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在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击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确定建筑物内部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进行前面规划,协调统一的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防护目的。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提出了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要按照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建筑物电子信息
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与价值和风险管理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GB/T21714.2-2015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确定雷电防护等级,按等级要求实施防护措施。对于重要的建筑五电子信息系统,适宜分别采用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实施防护措施。
二、雷电防护等级划分和雷击风险评估
2.1-般规定:
2.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第4.3节或第4.4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2.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本规范第4.3节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1.3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分别采用本规范第4.2节和4.3节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2.1.4重点工程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可按本规范第4.4节雷电防护风险管理方法确定雷电防护措施。
2.2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2.1建筑物及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值可按下式
确定:
N= N1+N2(4.2.1)
式中: N1---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按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计算;
N2---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按本规按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计算。
2.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因直接雷击和雷电电磁脉冲可能造成损坏,可能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
NC=5.8×10-1/C(4.2.2)
式中:C---各类因子,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
2.2.3 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时,应将N和NC比较:
1、当N小于或等于NC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2、当N大于NC时,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2.2.4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时,可按下式计算防雷装置拦截效率E:
E=1-NC/N (4.2.4)
2.2.5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拦截效率E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E大于0.98时,定为A级;
2、当E大于0.90小于或等于0.98时,定为B级;
3、当E大于0.80小于或等于0.90时,定为C级;
4、当E小于或等 于0.80时,定为D级。
2.3按电子信息系 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按表4.3.1选择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表2.3.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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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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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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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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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特级和一级金融设施、大中型机场、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枢纽港口、火车枢纽站、省级城市水、电、气、热城市重要公用设施的电子信息系统:
2、一级安全防范单位,如国家文物、档案库的闭路电视监控和报警系统:
3、三级医院电子医疗设备 |
雷电防护等级 |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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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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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型计算中心、二级金融设施、中型通信枢纽、移动通信基站、大型体育场(馆)、小型机场、大型港口、大型火车站的电子信息系统:
2、二级安全防范单位,如省级文物、档案库的闭路电视监控和报警系统:
3、雷达站、微波站电子信息系统,高速公路监控和收费系统:
4、二级医院电子医疗设备;
5.五星及更高星级宾馆电子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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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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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级金融设施、小型通信枢纽电子信息系统:
2、大中型有线电视系统:
3、四星及以下级宾馆电子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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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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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A、B、C级以外的一般用途的需防护电子信息设备 |
续表4.3.1
注:表中未列举的电子信息系统也可参照本表选择防护等级。
2.4按风险管 理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2.4.1因雷击导致建筑物的各种损失对应的风险分量Rx可按下式估算:
Rx =Nx×Px×Lx (4.4.1)
式中: Nx---年平均雷击危险事件次数:
Rx---每次雷击损害概率;
Lx---每次雷击损失率。
2.4.2建筑物的雷击损害风险 R可按下式估算:
R= ∑ Rx
式中:RX---建筑物的雷击损害风险涉及的风险分量RA~RZ,按本规范附录B表B.2.6的规定确定。
2.4.3 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应计算建筑物雷击损害风险R,并与风险容许值比较。当所有风险均小于或等于风险容许值,可不增加防雷措施:当某风险大于风险容许值,应增加防雷措施减小该风险,使其小于或等于风险容许值,并宜评估雷电防护措施的经济合理性。详细评估和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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